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协会的健康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会费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的会计核算、资金管理等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资产的合理支配和使用。
第三条 协会设立统一账户,并由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账册,组织会计核算,设立相应明细账。
第四条 协会的收入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有偿服务所获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协会收入必须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开展业务的活动费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协会所有现金及资产收入均由统一账号收取,并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记入相应的明细账内并按凭证上的实际金额(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账。
第七条 协会收支要做到精打细算、开源节流、收支平衡,并争取略有节余。
第八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协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和协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主要包括下列费用支出:
- 日常办公管理费用;
(二)协会相关业务活动成本费用;
(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会议费用;
(四)开展信息宣传和理论研究的费用;
(五)网站建设和维护的费用;
(六)经秘书处批准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九条 各项经费报销严格实行签批制度。
所有报销凭证必须是正规的发票或收据。经办人办理报销业务时,须整理好票据并附费用说明,由秘书长审核并签字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应当每年通过协会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报告上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每五年通过会员代表大会向全体会员报告本届理事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每年应根据民政部门的要求,做好上年度年检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计结果编制本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并由秘书长呈报本届理事会。
第十三条 秘书处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离职时,必须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由秘书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会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确保协会正常履行工作任务,根据《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按照“服务会员、以会养会”的原则,会费交纳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40000元(肆万圆整);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叁万圆整);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叁仟圆整);
(四)普通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壹仟圆整)。
第三条 会费交纳期限和办法
(一)各会员单位须于每年9月15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汇寄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账户,并由协会开具省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三)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新加入会员,从入会时间起,两年内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会费的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当年会费。
凡超两年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单位,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需要变更会费标准的,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请,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七条 协会会费主要用于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支出和协会常设机构维持正常运转的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在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中,会员可享受相应优惠或减免服务。
第九条 会费管理应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会费收支情况由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
第十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会员单位管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为合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第三条 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合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二)拥护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
(四)在跨境易货贸易或相关行业具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
第四条 申请入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符合入会要求后,通知申请单位交纳相应会费,报理事会备案,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单位会员证。
第五条 会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三)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六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制度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有权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八条 会员单位退会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协会秘书处,经秘书处批准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
第九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
(一)两年以上无故不交纳会费;
(二)两年以上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其交纳的会费、资助和捐赠均不退还。
第十一条 协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单位情况进行记载。会员单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协会,由协会做出修订。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理事会集体领导作用,提高会议质量和议事效率,促进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理事会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及时监督、指导、协调协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依据《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协会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案和建议。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理事会会议的记录、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督办、协调及意见反馈等。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条 会议时间确定后,由秘书处向会议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发出通知,统计参会人员情况后及时开展筹备工作。
第六条 理事会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与该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有关人员不得出席或列席会议,不得参与表决,涉及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有正当理由的,协会成员有权向理事会请求涉及人员回避。经理事会批准,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召集并主持。经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可以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会议议程应安排合理科学,秘书处做好议题的调查研究,提供相关背景信息资料,拟定议题名称;如会议涉及其他协办部门,秘书处应与协办部门充分讨论,征求协办部门意见。
第九条 理事会可以通过线下或电话会议、电视会议、通讯会议等线上方式召开。以线上方式召开会议的,应当保存录音、录像、文档等原始记录。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线上方式召开。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新闻发言人等职务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一般要求一事一议一决。与会人员要积极发言,表明意见和态度,通过表决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 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符合章程规定的重大事项;
(四)协会的分立、合并;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议结束后,由秘书处形成会议纪要,出席理事、监事应当审阅并签字。
第十六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涉及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决议,任何与会人员不得外传。
第十七条 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决议,分工负责。如遇到不利于执行或执行产生偏差的情况,应及时提请理事会批复。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诚信自律,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根据《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将可能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单位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协会发现已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对相应公告进行更正、补充或澄清。通过协会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介或其他方式,主动向会员及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 理事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和执行协会信息公开事务。
第五条 协会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报告;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承接政府委托事项和购买服务项目;
(四)接受捐赠情况;
(五)社团管理机关要求公开的信息;
(六)经理事会决议认定有必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信息公开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秘书处起草信息;
(二)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人审查;
(三)由秘书处或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相关人员、秘书处对外发布。
第八条 协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协会工作人员,直接对协会产生重大影响但未经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应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社会的沟通联系,做好协会新闻舆论工作,加强协会的信息公开,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根据《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或秘书处就本协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发布信息、阐述立场、回应关切。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协会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由理事会任命。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为:
(一)协会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定和重点工作部署;
(二)协会管理、服务以及改革发展的主要做法、成效等;
(三)涉及协会的重要问题、重要活动和行业相关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事件;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方式为: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
(二)召开新闻通气会;
(三)发布新闻通稿;
(四)组织、接受新闻记者集体采访或单独采访;
(五)通过协会内部刊物、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发布;
(六)通过其他形式或渠道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为:
(一)确定发布主题。协会秘书处根据发布内容要求,编制发布计划和主题,提交理事会审批;
(二)前期准备。经理事会审批通过后,协会秘书处按照发布计划和主题安排具体发布事宜,包括确定新闻发布的内容、口径、渠道;准备新闻发布材料;通知相关媒体等。
新闻发布材料包括新闻发布稿、新闻通稿和答问参考,由秘书处及相关部门提供必要材料,提交理事会审批;
(三)实施新闻发布。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发布;经理事会批准,秘书处也可以主持发布。
秘书处可以安排记者对发言人或参与发布的相关负责人进行专访或集体采访;
(四)事后效果评估。新闻发布后,秘书处应及时跟踪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
(五)根据形势任务需要,新闻发布工作实行不定期发布机制。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管理及工作要求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工作。
(二)采用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新闻发布,应事先经理事会批准。
(三)协会的新闻发布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正面宣传的方针,围绕行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及时组织行业信息发布。
(四)未经授权,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或提前透露相关新闻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文档及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印章与文档管理,维护印章与文档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防范风险,确保有效维护协会利益,根据《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和社会组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秘书处是协会印章、文档管理的责任部门,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协会印章和文档应妥善保管于本协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负责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一章 文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文档包括与协会有关的公文、信函、授权委托书、证件、证书、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业务、投资、担保、债权债务划分、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要加盖协会印章的文本等。
第五条 协会拟对外发布公文公函的,秘书处起草后提报理事会审批,经理事会批准签发的,由秘书处按照制度用印并负责文档的文号编发、承印、发布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机关、其他单位或组织的来文来函以及通过网络下载的各类文档由秘书处负责接收、登记、呈批和归档。
第二章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印章包括协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第八条 协会的印章和业务专用章实行集中管理、按权限审批、留档和使用登记的管理制度。
(一)协会印章由秘书处指定专人管理,未经秘书长批准,不得使用或外带印章。
(二)印章负责人应对需盖章文档内容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九条 印章如有遗失, 秘书处应立即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批准,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
第十条 如因损坏、名称变更等原因换制新印章时,秘书处应当及时发出停止使用旧章的通知。任何人员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旧章,由秘书处将旧章按规定上缴销毁,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保证采购活动公开、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实际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招投标及自行采购等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采购人员为秘书处指定的协会工作人员,负责采购活动。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在采购前向秘书处申请回避。
有正当理由的,协会成员有权向理事会请求有关人员回避。经理事会批准,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条 项目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 采购活动实行限额管理。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签署《采购验收单》(附件4)后凭有效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可直接报销。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0000元且在50000元以下的,采购人员填写《采购计划单》(附件1),经副秘书长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50000元且在100000元以下的,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附件2),经秘书长审批后,秘书处通过市场调研确定拟购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并择优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秘书处应指定除采购人员以外的其他协会工作人员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形成《采购评估报告》(附件3),经秘书长审批后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100000元的,采购人员填写《采购申请单》,经秘书长审批后,秘书处通过市场调研确定拟购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的具体要求并择优邀请至少三家供应商报价。秘书处应指定除采购人员以外的其他协会工作人员成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形成《采购评估报告》,经秘书长审批后提报至理事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签订采购合同进行采购。
第七条 秘书处应及时以协会名义与选定的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该包括:拟购货物品牌、规格型号或服务的具体要求、数量单价、完成时间、验收标准、质量保证期限及保证金、违约责任及纠纷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 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后,秘书处应当指定工作人员进行验收。货物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当填写《采购验收单》(附件4)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附件1
采购计划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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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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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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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
采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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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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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资质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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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供应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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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定采购物资/服 务描述及选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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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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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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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秘书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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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采购申请单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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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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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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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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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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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总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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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资质要求及主要技术要求 |
|
|||||
经办人 |
|
|||||
负责人 |
|
|||||
副秘书长 |
|
|||||
秘书长 |
|
附件3
XX采购评估报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采购概况:
(一)服务需求
(二)报价概况
截止至XX年XX月XX日,报价单位根据需求递交报价如下:
序号 |
公司 |
总价 |
一 |
|
|
二 |
|
|
三 |
|
|
注:
三、评标情况:
1.评标小组组成
本次采购评标小组名单如下:
序号 |
姓名 |
部门 |
职务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2.评标方法
采取最低价中标法,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基础上,报价最低者将被确定为成交供货商。
四、评标结果
按照评标原则、评标方法及标准,经评标小组评审,决定推荐:
中标人:
XXXXX
中标原因:
未中标报价单位:
XXXXX
XXXXX
未中标原因:
以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一致同意通过。
评委签字: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XX年XX月
附件4 采购验收单 |
||||||
部门: |
|
|
|
|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验收日期 |
备注 |
||
规格型号 |
是否符合 |
采购数量 |
验收数量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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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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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计 |
|
|
|
|||
验收人: 、 |
||||||
备注: |
|
|
|
|
|
|
1、商品采购至少由2人验收签字; |
||||||
2、商品验收数量与计划采购数量不符时,应写明原因。 |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职责:
(一)团结同业,加强相互沟通、交流与合作,促进本地区行业发展,增强协会的凝聚力;
(二)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制定行规行约,帮助跨境易货行业规范运营;
(三)开展调查研究,研讨产业与市场发展,积极提出相关发展建议,探索跨境易货新模式和问题解决方法,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提供意见建议;
(四)提供跨境易货市场、管理、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举办交流会、展会,推广跨境易货新模式、先进经验和产品,帮助企业拓宽市场渠道;
(六)组织举办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
(七)接受政府委托事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八)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或负责协会某项职能工作。
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代表)机构在协会理事会及秘书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分支(代表)机构不另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依据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及规定制定分支(代表)机构工作条例,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第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七条 分支(代表)机构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不得再设分支机构。
第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协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变更及撤销需经理事会批准。分支(代表)机构如有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不配合协会工作等情况,经理事会可以批准予以调整或注销。
第十条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管理依照《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须接受本会的指导及监督。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举办的各种行业性活动报本会秘书处,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需事先向协会秘书处请示,经秘书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开展活动的,本会除责令其改正外,视情节严重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后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
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
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下称“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章程》,制订山东省跨境易货贸易协会民主选举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换届选举(下称“选举”)。
第三条 本会的选举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本会选举前,由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成立选举委员会并担任主任委员,秘书处根据主任委员的授权执行具体工作。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会员代表;
(二)决定并公布拟候选人的推荐方式,组织会员、理事或监事进行推荐;
(三)确定候选人;
(四)组织召开选举大会;
(五)主持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六)决定和执行其他与选举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人员更换时,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一并更换。
第六条 选举委员会根据会员对协会建设和跨境易货行业发展的贡献程度,在全部会员中指定会员代表,并于选举大会召开前提前7日公示会员代表名单,公示期为3日。
会员在公示期内对会员代表人选提出异议的,应当说明原因,选举委员会经核实后有权调整会员代表人选,调整结果即时公示。
第七条 会员代表享有选举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选举大会,自主投票;
(二)根据本制度规定和选举委员会的安排,参与其他与选举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通过下列方式获得推荐的会员,经主任委员一致通过后,成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的拟候选人:
(一)10名以上会员可以联名推荐一名拟候选人;
(二)会员代表可以自荐;
(三)每名理事或监事可以推荐一名拟候选人。
第九条 拟候选人经过选举委员会委员半数通过,成为候选人。
第十条 候选人名单应当于选举大会召开前提前3日公示。
第十一条 选举大会召开前,应至少提前7日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到会人数超过会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
第十二条 选举大会的基本程序为:
(一)宣布选举办法及选票填制方式;
(二)宣布候选人名单并介绍情况;
(三)宣布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并发放选票;
(四)统计投票结果;
(五)宣布选举结果;
(六)其他程序。
第十三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选举人对于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第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确认,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废票,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
第十六条 理事、监事候选人获得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始得当选。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票数多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当选票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可以就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差额确定候选人名单,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十七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碍选举的,任何会员均有权向选举委员会、本会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举报。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